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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疗费用报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文[2000]298号); 3、《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1]16号); 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医保[2001]71号); 5、国家、省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 |
1、已办理异地安置、异地工作或转外就医备案手续的省本级参保人员,不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 2、因临时外出、急症、系统停机等原因,在不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情况下,由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 |
办理材料 |
一、异地工作、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1.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刷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费用。不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在出院后的一个季度内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住院医疗材料(本须知中所称住院医疗材料内容与本处相同),包括: ①医疗费用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须印章齐全); ②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或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金额应与收费票据金额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 当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项目信息无法完整判断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信息时,参保人员应补充提供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医嘱单复印件予以明确。 ③出院小结原件(须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行全称)。 2.门诊医疗费用: 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的3月31日。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医疗材料(本须知中所称门诊医疗材料内容与本处相同),包括: ①医疗费用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须印章齐全); ②医疗费用清单(金额应与收费票据金额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 ③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行全称)。 二、转异地就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转外省,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及不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住院费用,在备案有效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住院医疗材料或门诊医疗材料;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表》原件; 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行全称)。 三、临时公差、法定假期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临时公差、外出探亲(以上不含境外)等所发生的异地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费用发生后一个季度内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门诊医疗材料;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全称); 4.单位出差证明、本人情况说明等。 如因病情需要,在外出地急诊住院治疗时,应凭疾病证明、单位临时公差证明、亲属户籍证明等材料向省医保中心备案,备案后刷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不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的一个季度内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住院医疗材料;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本人情况证明; 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行全称)。 四、系统停机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医保系统停机原因未能刷卡就医的,在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或按系统停机通知文件要求)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住院医疗材料或门诊医疗材料;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行全称)。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三十个工作日后领取报销款 |
办理机构 |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
办理地点 |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服务大厅(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四楼)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六月至九月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591-87548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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