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延长缴费期和细化缴费期规定?
(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原则上9月-12月为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次年2月底”。2021年10月我省医保系统切换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后,全省统一医保信息系统,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缴费期的条件已不具备,应由省里统一缴费期。
(二)遵从人口流动规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大多春节返乡,将缴费期延长到2月底,便于春节返乡人员参保缴费、为家人参保缴费。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先参保缴费后享受医保待遇是保险的基本常识,因此为了既照顾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又遵守保险规律,本通知进一步细化“正常缴费期”、“参保补缴期”的设置和相应期间的参保缴费标准和医保等待期规定,引导群众积极参保缴费,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利益。
(三)城乡居民医保移交税务征收后,征收确认环节比之前医保征收延长,对原先“缴费到账次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进行修改,变更为“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二、政策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对我省2022年及今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进行全省统一规定:
(一)正常缴费期缴费不设医保等待期,分为两个阶段,享受待遇时间有差别。
1.每年9月1日至年底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医保待遇期当年1月1日至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参保补缴保费设置60天医保等待期,分为两个阶段,缴费标准有差别。
1.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参保人员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新生婴儿、大中专院校学生、困难人口等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从其规定办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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