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 时间:2022-03-04 09:33

    近日,省医保局、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八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优化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机制,建立健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使用常态化机制,分批分类推进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开展区域性联盟采购。为推动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规范化开展,完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意图通过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集中带量采购模式,大幅度降低医用耗材产品价格,挤压流通领域长期存在的不合理水分。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一是品种范围。重点将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二是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三是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二)重点任务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二是规范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对于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医用耗材,分类分批组织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持续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探索跨省份的区域联盟采购,增强议价能力。三是有序开展市级统筹区集中带量采购。在落实好国家、省级集采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市级统筹区可选择部分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医用耗材品种,组织开展区域内集中带量采购,亦可与其他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区按照自愿、协作的原则组建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三)工作措施
  一是完善采购规则,通过科学确定约定采购量、合理竞价分组、分类分组确定中选规则三个方面,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规范化开展,并将保障中选产品质量问题纳入重点考量范围,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二是强化保障措施,确保产品质量、供应配送和采购使用,并建立监测分析机制。细化相关职能部门在质量监管中的职责,明确质量问题相关违约惩戒和处置机制,强化对中选产品质量监管和抽验,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三是加强政策衔接,实行货款统一代结算,探索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完善激励机制,在多环节协同发力,统筹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
  (四)组织实施
  对各部门在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建立会商机制,要求各地各部门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集采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