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7-18 17:18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强调:“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总量调控机制。合理确定调价总量,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即以每次调价前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的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
  二是明确触发实施条件。综合设置价格调整启动条件,公立医疗机构医药总费用实际增幅符合附件触发指标之一的,按程序启动省属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三是设定不予调价的情形。出现医保基金当期结余、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发生重大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附件限制性指标之一的情况不得调整价格。
  四是设置风险控制指标。设置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人均卫生总费用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个人负担比例和区域价格水平等5个指标对价格调整进行风险控制,部分未达到规定指标,但符合启动条件的,对调价总量进行适当限制。
  五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的医保基金预算部分作为管理调节金,通过管理调节金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医疗行为,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三、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省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并指导各地认真测算调价总量,制定包括总量测算、相关影响、医保配套、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内容的调价方案,做好价格调整工作;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政策;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二是统筹协调推进。要求建立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与价格调整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价格调整与不合理费用控制、医保支付制度、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新增项目管理等相关改革协同推进,与落实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和新增项目总额管理等政策相衔接,平衡好患者、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等多方利益,增强调整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取得良好效果。
  三是细化内部管理。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和成本消耗关键环节的流程管理。要建立与病种、DRG和项目价格调整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提质增效降本,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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