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保障于患者,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感受。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实施,特别是当前我国正经历疾病谱的变化、人口老龄化加剧演变和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包括改进护理服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创新医疗机构护理服务模式,探索护理价格管理新机制,更好地满足不同患者多样化的护理服务需求,是破解群众就医陪护难题和助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87号)有关精神,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护理诊疗指南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现行护理价格项目规范,拟在省、市部分三级公立医院部分业务科室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医疗服务产出为导向的护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机构转变护理服务模式,优化护理服务供给和资源配置,提升护理服务规范化水平,满足患者对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创新的需求,切实减轻患者住院陪护负担,保障患者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新型护理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收费内涵。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公立医院按照护理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的医疗机构试点业务科室不再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等项目费用及除外内容。
(二)明确适用范围。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限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以及各设区市市属三级公立医院等17家试点公立医院纳入“无陪护”病房试点的业务科室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向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自费患者提供规定的服务时收取。试点公立医院未纳入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试点的业务科室、省外住院患者及试点业务科室按规定保留的不提供整体护理服务的仍按原有的收费方式收取。同时,明确了患者住院期间涉及不同业务科室之间转科的,以及1天≤住院≤3天、16天≤住院≤30天、住院>30天的患者等特殊情形的收费规定。
(三)明确收费标准。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依据患者疾病的复杂程度和自理能力的依赖程度分别赋予资源消耗权重,实施分档定价,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划分为三类价区,同类价区同等级的公立医院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合理拉开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的差距,各试点医院按照相应档次的收费标准收取。同时,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与按病种收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等支付方式改革的有效衔接,其中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试点医院涉及按病种收付费、DRG收付费结算的,可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确保政策连续稳定实施。
(四)明确医保支付。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整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收费标准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病种收付费和DRG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
三、配套管理
为稳妥有序推进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落地实施,《通知》对完善政策配套保障措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临床护理行为。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护理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化管理,提升整体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建立完善整体护理相关配套制度;各试点业务科室要转变护理服务模式和优化护理服务流程,落实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保障患者获得规范化的整体护理服务。
(二)强化院内收费管理。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整体护理服务收费内涵并据实收取,并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的公示工作;各试点业务科室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真做好知情告知工作,并由患者按规定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加大对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三)建立运行管理机制。各试点公立医院要建立与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在规范临床护理行为,保障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整体护理服务模式,优化整体护理服务流程,科学合理重建成本费用结构,提升整体护理产出效率,实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提质降本增效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