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1月13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医保发〔2023〕5号),要求扎实推动目录落地工作,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的国谈药品范围。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国谈药品(含竞价药品)落地工作,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明确不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兴奋剂药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采取冷冻保管措施的注射剂,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依申请经省医保局同意不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保证用药安全,参保人员住院过程中使用的药品,不纳入“双通道”处方流转的范围。为提高药品可及性,对之前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现已转为常规医保目录的原国谈药品,符合条件的,仍继续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明确“双通道”医药机构范围,确定纳入“双通道”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和条件,明确“双通道”零售药店对“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按不高于我省药械采购平台价格销售。 (二)夯实“双通道”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 (三)规范“双通道”处方流转。明确流转模式,“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由“双通道”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开具处方,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流转到“双通道”零售药店,参保患者在“双通道”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由基本医保支付的费用,患者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明确患者需自费购买“双通道”药品的,责任医师应在处方上标识“自费”,其费用由患者个人全额支付。统一流转平台,实现电子流转处方在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顺畅流转。“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医保责任医师的“三定”管理。 (四)加强“双通道”用药管理。保障安全合理用药,“双通道”流转处方实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双重审方”机制,确保用药安全。强化医保基金监管,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出现相关违规违法情形,退出“双通道”管理。 (五)完善“双通道”待遇政策。参保人员发生的“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费用,实行与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未在平台流转的处方不执行“双通道”药品报销政策。为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对于竞价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竞价药品国家支付标准的,按竞价药品国家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竞价药品国家支付标准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属于集中带量采购的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标准,按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支付标准规则确定。 四、解决问题 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将《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中340个国家谈判药品及已转为常规医保目录6个原国谈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同时,规范“双通道”药品管理,对“双通道”管理规定进行进一步梳理完善,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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