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
(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94号)。
(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关节骨水泥类及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0号)。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9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关节骨水泥类及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0号)等文件精神,对于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对于非中选产品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主要内容
骨水泥类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以下(含)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
(一)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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