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10-20 09:58

  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关于“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要求,我省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率先在省属公立医院开展药学类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试点。试点一年来,我省药学服务收费政策总体运行平稳,初步构建了药学服务收费管理运行模式,患者对药学服务的认知度、接受度逐步提高,基本达到了预期成效。在对试点工作梳理总结和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有关精神,出台《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3号),持续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体系,推动药学服务模式转变,提升患者药学服务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药学服务收费内涵

  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相关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扩大药学服务收费政策适用范围

  药学门诊项目、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院内会诊“药师加收”项目,限省属公立医院及省内其他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完善药学类服务价格项目

  将“药物治疗门诊”项目名称修订为“药学门诊”,修订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等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新增院内会诊(药师)收费项目,重新核定药学门诊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促进药学更好服务临床。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三级公立医院的药学服务成本、医疗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的原则制定价格,合理拉开项目价差。

  (四)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新增院内会诊(药师)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修订后的药学门诊、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以及其他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不变;医保目录内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全省统一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配套措施

  各相关公立医院要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对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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