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1-31 16:37

  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号)。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根据《福建省“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闽卫医政〔2022〕87号)有关精神,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出台《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4号),并于2月1日起率先在全省17家三级公立医院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点一年来,我省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总体运行平稳,试点病区患者家属陪护率明显下降,试点工作得到了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的肯定。为进一步扩大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适用范围,我局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院“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2023〕96号)有关精神,在对试点工作梳理总结和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号),进一步完善整体护理收费政策体系,更好满足患者对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创新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内涵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医疗机构按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进行计价收费,不再另行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及对应除外内容费用。 

  (二)扩大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范围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限符合闽卫医政〔2022〕87号、闽卫医政〔2023〕96号文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规范为住院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时收取。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不选择整体护理的患者执行原有收费方式。 

  (三)完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 

  一是分档分区定价。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依据患者自理能力实施分档定价。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划分为三类价区,各地按不高于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与所在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本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二是兼顾患者承受力。整理护理按床日收费实行分段计费,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15天的按规定标准收取,16天≤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和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部分,对应分段减收标准计费。三是衔接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医疗机构涉及按病种(DT)收付费、按DRG收付费结算的住院患者,按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费用。各地按不高于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与所在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本地“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标准。试点医疗机构涉及DRG/DIP付费的,各地应综合评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因素,合理调整付费标准。 

  (四)医保支付配套政策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病种(DT)收付费和DRG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5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病种(DT)/DRG收付费相同支付比例支付。 

  三、配套措施 

  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护理和“无陪护”病房服务规范,落实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提升整体护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获得规范化专业化的整体护理服务。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体护理服务收费内涵,由医疗机构据实规范收取费用,严禁通过第三方收取整体护理费用;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真做好知情告知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