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6-19 18:06

  一、背景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第2、3号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2021年我省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随着工作推进,根据政策变动实际及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工作需要,对原评估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福建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

  二、目标任务

  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工作,促进医保服务均等化,提高医保服务可及性,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估职责。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工作:一是确定评估对象名单,安排评估任务;二是建立评估专家库并遴选评估专家;三是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有条件的统筹区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四是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五是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六是实行区域规划资源配置的统筹区,可以结合实际细化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所涉及的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

  (二)明确评估内容。结合评估工作开展需要和评估内容,制定了6张评估表格,包括:“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项目”、“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项目”、“医疗机构不予定点情形评估”、“零售药店不予定点情形评估”、“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规则”和“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规则”等评估表格。

  (三)明确评估程序。采取定性评估,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工作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主要包括基础信息核查和综合评估两个环节:一是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基础信息核查。通过核查验证资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对照定点基本条件进行定性评估,并为综合评估准备数据和资料。二是对于实施区域规划资源配置的统筹区,评估对象数量超出统筹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的,应在开展基础信息核查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开展定量综合评估,形成对评估对象的定量评估结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5个自然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四)明确评估结果。未实行资源配置或评估对象数量未超出统筹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的,按简易程序开展综合评估,通过定性评估即可确定评估结果;评估对象数量超出统筹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的,通过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定性评估的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性评估每一项均符合方可确定评估合格,任何一项不符合,结果均为不合格;定量评估应以定性评估合格为前提,并在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内按分组打分排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解决问题

  落实国家和省级医保对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要求,细化明确了评估工作的职责、内容、程序和要点等,为各统筹区规范、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依申请纳入定点范围提供依据。

  解读处室: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政策咨询电话:0591-8631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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