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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J00429-0401-2025-00008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5〕1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5-02-28
标 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5〕12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5-02-2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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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巩固提升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产品。
二、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其中,人工耳蜗类中选结果于2025年3月7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挂网,3月11日起正式执行。鉴于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企业备货周期长,外周血管支架类中选结果于5月12日在招采子系统挂网,5月14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规定,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四、组织合同签订
(一)签订时间
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5年3月3日至3月7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
五、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以下规则核定:
(一)集采中选产品中选价高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无最高支付限额的,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若最低中选价高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实施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七、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结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八、保障产品质量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九、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对医务人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及院内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做好患者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消除患者使用顾虑。各地要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要加强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 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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