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等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7-05 17:08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儿童参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儿童健康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将新生儿办理居民医保登记作为“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的重要内容。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将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医保参保列为重点事项。《通知》全面落实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政策,充分保障儿童健康权益,提高新生儿参保缴费的便捷度和儿童参保覆盖面。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全面落实新生儿出生一年内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政策,持续推进“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原则上随其监护人的居住证所在地、基本医保参保地、户籍地办理参保缴费。新生儿办理落户后凭户籍或居住证等身份信息办理新一年度的参保缴费。

  (二)保障新生儿医保待遇享受。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各级医保部门应为新生儿申领电子医保码、创建家庭共济、亲情代办、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结算等提供便捷服务。

  (三)落实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现行规定,落实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开展的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缴费有关工作按当地政策执行。

  解读处室:局待遇保障处

  政策咨询电话:0591-86312937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