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12-19 16:56

  12月17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11月27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目标任务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省医保局、省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确保《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1月1日起在我省落地实施。 

  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省级医保药品数据库更新情况,及时通知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数据更新维护,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推动药品目录顺利执行。 

  (三)各地要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舆情监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主要内容 

  (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及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药品进院,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医保部门加强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新版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国家谈判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2024年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等纳入有关考核指标、评价内容和协议管理,推动《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见效。 

  对实行DRG、DIP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根据国谈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分值,对因合理使用国谈药品而超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的,合理调整年度总额。 

  (三)《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录内药品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四、解决问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对我省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从推动目录药品落地时间、要求、支付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确保《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在我省全面执行,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

  解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读人:徐建勇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63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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